鲁先生问: 在我们众多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时,大家推选了九名业主代表,但其中有两名业主代表与开发商私下接触,并签订了对我们业主不利的协议,请问这两名业主代表的行为对我们业主有无约束力? 本报释疑:民法通则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而共同代理是指代理人为2人或2人以上,同时代理被代理人处理同一委托事项。其特征为:1、代理人应为2人或2人以上;2、共同代理人共同享有并行使一个代理权;3、共同代理人同时代理被代理人处理同一法律事务或同时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共同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应当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应认定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人可据此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9条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你所提的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况来认定,如果个别业主代表越权代理、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并且与其他共同代理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他们的代理行为就是无效的,对业主们不发生法律效力。 |